加入收藏

学校政策

当前位置: 首页-> 旧站栏目-> 法律法规-> 学校政策-> 正文

安庆师范大学“一卡通”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12-16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信息化建设,促进各项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师生员工学习和生活,保证校园“一卡通”系统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一卡通“管理中心,隶属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统一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项目规划、建设、系统运行维护、卡务管理、技术咨询与信息服务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本规定要求,协助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财务结算、账目运行管理由财务处负责。所有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的经济活动和运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所有的财务结算以经学校财务处审核的一卡通报表为准。“一卡通”管理中心协助财务处做好系统数据的采集、保存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四条 校园卡商务消费系统是校园“一卡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务消费系统建设、设备增补、更换、维修

和报废等事项均须报“一卡通”管理中心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资产实行统一编号、归口管理。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所领用设备的保管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章 卡片管理

第六条 安庆师范大学校园卡只限校园内使用,具有身份管理和电子消费功能。校园卡发放对象为在校学生、教职工、在校短期学习、工作的临时人员和校园居住人员。“一卡通”管理中心作为校园卡管理、发放部门,负责卡片制作、校验、挂失、注销以及黑名单管理、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一卡通”校园卡分为学生卡、教工卡和临时卡三类。学生卡和教工卡具有身份认证、管理和电子消费等功能;临时卡具有电子消费功能。卡片办理要求:

1. 学生卡:学生进校注册时统一制作发放学生卡。学生身份信息(姓名、学号、身份证号、院系名称和数码照片等电子文档)由教务管理部门负责确认和提供。卡片由班级辅导员负责统一校对、领取。

2. 教工卡:教职工首次办理须开户注册,个人身份信息(姓名、教工号、工作部门、身份证号以及数码照片等电子文档)须由所在学院、部门提交电子和纸质文档资料。纸质文档需要院系领导签字和盖章。

3. 临时卡:学生和教工以外人员使用临时卡。个人申请办理临时卡须带本人身份证到“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含短期学习工作人员)申请办理临时卡须凭聘用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报“一卡通”管理中心批准后办理。

学生卡和教工卡批量制作免费发放。补办校园卡、办理临时卡需交制卡工本费。

第八条 具有身份管理和电子钱包功能的校园卡,只许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卡片遗失应及时挂失,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本人承担。申办新卡,必须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拾到他人卡片,应及时上交“一卡通”管理中心或设法归还本人。拾卡不还且恶意使用者,一经查实将追回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商户管理

第九条 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的校内商户均可申请为校园“一卡通”系统商户。商户必须按学校管理规定使用校园卡商务消费系统设施,缴纳相应的维护费,并根据双方协定进行账务清算核查。

第十条 为确保账目结算的准确性,商户应定期对所用的收费终端机进行检查清洁,“一卡通”管理中心定期进行维护,确保数据实时上传。发现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且无法解决,应及时通知“一卡通”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一卡通”各类商户按销售额(7‰)缴纳维护费,已签合同商户,参照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一卡通”管理中心必须按相关法令为各类用户在“一卡通”系统的账务信息和个人隐私保密,同时有义务按学校管理要求,依法提交各类用户的相关数据。

第四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对校园卡存款(包括圈存资金及现金充值资金)设专门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商户资金结算流程

1.“一卡通”管理中心每月根据系统提供的结算信息及报表,与商户进行资金核实无误后,商户的负责人须在结算月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出具盖有单位印鉴的收据;

2.“一卡通”管理中心资金结算负责人,须在结算月报表的操作员处、资金申请表的领款原因处签字确认;

3. 商户持“一卡通”管理中心提供的月结算报表及领款申请表到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审核;

4.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商户持“一卡通”管理中心提供的并已审批的月结算报表及领款申请表到财务处结算。

第十五条 持卡人要实现校内各类交易,首先要将个人银行卡上的资金转入校园卡或直接向校园卡上充值。

第十六条 “一卡通”系统每日自动结帐,商户可以于次日核对营业数据。

第十七条 校内各商户的每日轧帐表须和“一卡通”系统按帐号反映的轧帐表进行核对,如发现不符,要及时到“一卡通”管理中心进行核对持卡人校园卡交易或余额的查询与核对,可借助自动终端进行。

第十八条 “一卡通”管理中心每月末的最后一天为扎帐日。结算负责人于下个月的3号进行上个月的月结。从4号开始和商户进行结算前的核实,10号前进行资金结算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招生部门在发放新生入学须知时,应对校园“一卡通”系统作必要介绍。新生录取结束后,教务部门应及时新生的基本信息(学院、专业、学号、班级、照片等)提交给“一卡通”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人员使用校园“一卡通”的权限做出明确界定,“一卡通”管理中心应严格依据单位界定,做好卡片初始化设置和权限划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人事变动、学生学籍变动,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变动人员信息传送“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离校手续者,必须到“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建设是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本项目建设和各子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系统总体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应符合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要求,并纳入信息化校园整体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一卡通”管理中心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 CONTACT US

邮政编码:246133

联系电话:0556-5300107

联系地址:安徽安庆集贤北路1318号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安庆师范大学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