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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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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学院校园网络使用与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9-01-24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庆师范学院校园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运行和使用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络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和网络互联,并接入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实现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校各院、系、部、处、实验室和广大师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 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全面运行、管理和发展,对学校分管领导负责。

第四条 数字化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校园网络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提出指导和咨询意见,对网络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等做出决策和决定。

第五条 各院、系、部、处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子网工作,对本单位网络进行监督管理,子网的运行管理等由各单位的网络管理员负责。

第三章 主干网与子网

第六条 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和集线器等属于信息中心的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第七条 各入网单位在信息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按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子网建设、运行和管理。信息中心有责任协助、指导和监督子网建设并使其接入主干网运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子网,信息中心有权拒绝其接入校园主干网。

第八条 各子网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九条 需要扩充子网的单位应向信息中心提交申请和规划。未经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或与校外单位连网,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网络开展商业性活动。信息中心有权制止此类事情,并拒绝其加入校园网络。

第四章 IP地址与用户

第 十 条 IP地址是宝贵的网络资源,全校网络IP地址由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分配。

第十一条 需要IP地址的入网单位和个人应向信息中心申请分配固定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信息中心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需要获得电子邮件等网络服务的教师和学生应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办理开户等有关手续,缴纳相应费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对外通信。

第五章 网络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中心必须采取各种技术和行政手段,保证校园网的网络安全和校园网络的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接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连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必须与信息中心签署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协议并自觉遵守协议的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校园网络BBS站是校内信息沟通和交流的场所,严格实行实名制,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校园网络上设立 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的信息站点。确需设立公共文件服务器或Web服务器的单位,应事先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指定专人负责,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运行。所提供的信息只能限于学术交流范畴,并接受信息中心的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的、与校园网络宗旨相悖的站点。一经发现,信息中心有权将其从校园网络上隔离出去。

第十八条 信息中心和各入网单位要定期对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网络建设与运行经费

第二十条 校园网络的运行和管理坚持非赢利性原则。主干网络的扩充、更新、改造等所需经费由学校负责解决。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经费按照“鼓励使用、合理分担、促进发展”的原则,采用费用分担的办法解决。各子网的建设和扩充的经费原则上由各子网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所有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按时交纳网络运行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络建设和运行经费的投入、收取、使用和管理接受数字化校园建设领导工作小组和财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七章 惩 处

第二十三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信息中心将要求相关子网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处共同查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信息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帐户、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接入校园网、报请学校有关部处按校纪处分、诉诸法律等。

第二十五条 各子网单位有关领导和网络管理员等应认真做好本单位网络用户安全教育和道德教育;各级领导、有关部门,特别是学生辅导员和研究生导师等应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网络行为规范教育,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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